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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地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
2015-11-13| 【 】|阅读次数: |文章来源: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明确各级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所负有的责任,根据院党组《中科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结合我所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坚持围绕和服务于科技创新活动,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原则,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为建设和谐奋进的研究所提供有力的保障。 

  第三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行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反腐倡廉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所领导班子、各部门要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各级干部管理的全过程,与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四条 坚持立足教育、着眼防范。坚持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做到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切实做到责任明确、考核到位、追究有力。 

  第二章         责任分工 

  第五条 所领导班子和所党委对职权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所长和党委负责人分别对所领导班子成员和党委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所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分管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 各部门正职负责人对本部门副职干部以及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根据各负其责的要求,各部门按照分工分别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协助党委抓好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一)综合办公室负责规范和完善会议、庆典活动、公务用车管理、礼品登记管理、招待费使用情况报告制度、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制度和安全保密制度等,并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科研处负责规范和完善全所政府采购管理的审批、科研课题管理、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知识产权转移转化等管理制度,健全科研成果的评审、鉴定、归档相关制度;重视科研道德建设和科研项目管理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加强防治严重学术不端行为制度建设,制定严重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重点防范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谋取科研学术方面不当利益和严重不端行为等。 

  (三)人事教育处负责建立健全所人力资源规划机制,加强和完善招聘录用、职务评聘、职级晋升和考核评价体系等制度建设;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健全对干部人事管理的监督机制,探索有效的干部考察方式,提高选人用人的公信度;建立完善领导干部收入申报、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兼职和述职述廉等制度;完善医疗费管理规定。规范研究生的招生、培养与学籍管理制度和研究生教育经费管理制度;健全研究生教育工作发展规划和研究生培养方案,完善研究生学科点建设和研究生各类奖项的选评制度;深化研究生的思想教育体系,加强对学术不端行为的监督和防范。 

  (四)财务室负责规范全所经费计划管理和会计审核,制定和完善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和完善大额资金和国有资产安全使用的监管和责任追究制度等,加强对财政资金和国有资产的监管;加强年度支出预算、建设基金的支出与审批程序、工程项目的财务竣工决算和统计,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建立完善的预算执行监控机制,提高财政资金运行的透明度。 

  (五)后勤服务中心负责建立健全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管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并结合研究所实际建立健全后勤服务管理各项制度,以及劳动用工制度等,为全所职工的科研、生活提供后勤服务保障。 

  (六)各科研和科研支撑部门要加大对规章制度的宣传教育、贯彻落实的力度;定期开展对执行制度情况的专项检查。对违反制度的行为及时纠正和查处,要真正形成用制度规范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有效机制。 

  第七条 所纪委对全所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情况的监督检查负直接责任。对所领导班子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发现突出问题要向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汇报;对中层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所党委汇报,并提出改进和处理意见。  

  第八条 成立研究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协助所党委和所领导班子成员加强反腐倡廉建设。党委、纪委负责人任组长,所领导班子成员任副组长,成员由纪委、所长助理、各部门负责人及职代会主席组成,成员如下: 

    长:冯   

  副组长:孙和平、王  勇、熊   

    员:(以姓氏笔划为序) 

          任晓华  刘成恕  孙和平  张小青 

      李仁东          柳林涛  郝兴华 

      倪四道     

  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研究所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各项制度等工作的制定,协调解决反腐倡廉建设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教育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三章         责任内容 

  第九条 所党委、所级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具体责任: 

  () 贯彻落实国家和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并组织实施。 

  () 结合科技创新实际,审定研究所建立健全惩治腐败体系的具体实施办法和年度工作计划。履行监督职责,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支持和保障纪委依法依纪行使职权,坚决查处违纪违法案件。 

  () 每年至少研究一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听取专题汇报,研究提出下一步廉洁自律的具体措施。每年的民主生活会,要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列入自查的重要内容。 

  () 所级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中央、院、所关于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做到严于律己、以身作则,要将个人廉洁自律情况纳入述职的重要内容。 

  ()对分管部门进行经常性的党风廉政和反腐倡廉教育,并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条 各部门负责人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具体责任: 

  () 积极支持基层党组织的工作,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力和凝聚力作用,促进本部门各项工作高效、有序的开展。  

  () 贯彻落实和执行研究所各项决议、决定。 

  () 加强职工队伍思想作风建设,引导员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 弘扬正气,打击歪风邪气,纠正不正之风。 

  ()对本部门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党风廉政和反腐倡廉教育,并进行检查监督。 

  () 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注意解决职工关注的热点问题,充分调动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带领本部门职工完成好本职工作任务。  

  第四章 责任考核 

  第十一条 所长和党委负责人分别与所领导班子成员和党委成员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所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分管部门负责人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所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对各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进行监督检查与考核。 

  第十二条 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考核工作要与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和年度考核结合进行,广泛听取群众意见。考核结果作为业绩评定、选拔任用、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根据《中国科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的明确条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 

  () 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对上级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外职务处分。 

  () 由于疏忽管理而使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致使国家、单位的资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 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法规政策,弄虚作假的,对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行政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 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对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或行政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 对家属、周围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事件知情不管的,责令其辞职或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行政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 违反有关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行政职务处分;提拔任用有明显违法违纪行为的人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外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对违反其它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责令做出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和党纪处分。 

  第五章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中的条款如与中央、中科院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中央和中科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所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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